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0页(531字)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信用证系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如何,凡由一银行(开证银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为其自身行事,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

所以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用向受益人作出的一项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和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银行就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这就是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即信用证的自主原则和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这是信用证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石,是信用证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基础,它保证了开证银行不受复杂的买卖关系的牵连,也保证了卖方(受益人)能充分利用银行信用来获取价金。

但是,由于近年来不断发现卖方和承运人利用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以伪造单据,交假货或其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货款,使买方受到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因此,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在承认信用证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也应当承认有例外,即信用证的欺诈行为例外原则。

但信用证的欺诈行为例外原则只得到少数国家法律和判例的承认和运用,多数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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