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欺诈行为例外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1页(825字)

用即如果发现卖方(受益人)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开证银行停止付款,或请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付款。

这种例外主要是针对受益人的欺诈行为的,所以称“欺诈行为的例外”。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对受益人(卖方)所作的一项承诺,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严格相符,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付款。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独立的,与买卖合同无关,亦不受买卖合同条件的约束。

但是,在信用证交易中,有时会发生卖方或承运人以伪造单据、交假货或其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货款的欺诈行为。

如果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付款,买方就会受到重大损失。因此,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在承认信用证自主原则的同时,也应当承认有例外,即如卖方确有欺诈行为时,买方可以要求开证银行停止付款或请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付款。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14(2)款对卖方的欺诈行为也作了例外规定。根据这项规定,卖方所提交的单据若表面上看来符合信用证条款,但实际上与所有权单据的转付或转让所作的保证并不相符,或者是伪造或骗取的,或者交易中存在欺诈,如果此时由议付银行或汇票的正当持有人向开证银行要求偿付,开证银行必须付款;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如果买方就欺诈、伪造或其他未在单据表面出现的瑕疵通知开证银行,开证银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向卖方付款,但买方可向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要求下令禁止付款。美国法院也曾以欺诈为理由下令禁止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向卖方付款。许多国家的法院对干预银行按信用证付款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一般不轻易下令禁止开证银行对卖方付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坚持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原则,根据该统一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不管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也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即使买方认为卖方有欺诈行为要求开证银行拒付,开证银行仍可按信用证规定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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