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4页(320字)

规定受益人开立的远期汇票以开证银行或另一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并由开证银行或该指定的付款银行对该汇票进行承兑、付款的信用证。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如信用证规定以开证银行为付款人,则开证银行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并到期付款;如信用证规定由另一家付款银行承兑,而信用证指定的付款银行不承兑向其开具的汇票,或承兑了汇票而到期不付款,开证银行须承兑汇票并到期付款。银行承兑汇票后收下单据,交还汇票,受益人或其代理人可持此汇票向当地贴现市场办理贴现或要求承兑银行办理贴现或不办理贴现而保存汇票待到期日向承兑银行要求付款。银行承兑信用证虽不禁止议付,但银行并不承认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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