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5页(460字)

除开证银行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确定义务外,再有另一银行对该信用证的受益人承担同样的付款、承兑或议付义务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这种由开证银行和保兑银行同时对受益人承担确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义务的信用证具有双重付款保证,对出口商十分有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当开证银行授权或要求另一银行保兑其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后者已加保兑,在提交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时,该保兑也构成该银行(即保兑银行)在开证银行承诺以外的一项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保兑银行所负的保兑责任是绝对的、直接的、独立的,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因此,受益人不必先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而是在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后,先向保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请求付款、承兑或议付,保兑银行不得拒绝。保兑银行进行议付或付款后对受益人或汇票的背书人、善意持票人无追索权。保兑信用证的修改或撤销须经过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保兑银行、受益人)的同意,保兑银行不能片面撤销其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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