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到期地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0页(371字)

受益人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向银行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地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一切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信用证到期地点,如规定在受益人所在地,受益人可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向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如信用证规定在开证银行或其他指定银行所在地到期,则受益人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寄到开证银行或其他指定银行。

信用证到期地点应规定在受益人所在地。如规定在开证银行所在地或其他指定银行所在地,因受益人无法掌握邮递单据的时候,可能会造成单据寄到时信用证已过期。

因此,对在开证银行所在地或其他指定银行所在地到期的信用证,受益人应请开证申请人修改为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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