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2页(947字)

开证申请人(买方)与开证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的。

开证申请书中未规定的,则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一般的法律规则或习惯做法加以判断。开证申请人(买方)的主要义务有:(1)明确规定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是以开证申请人所填制的开证申请书为依据的,因此,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和明确,并不应加列过多的细节,以免产生混乱和误解。(2)补偿义务:开证银行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后,开证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单据并对已付的款项进行偿付。

(3)支付开证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4)提供担保的义务:开证银行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信用证时,通常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相当的担保,以防开证申请人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在开证银行履行付款义务后无法进行补偿。开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一般有:提供保证金(或称押金);提供担保品;提供担保人;提供担保书,承认在付款赎单前,进口货物的单据及所有权属于开证银行。开证银行的义务主要有:(1)切实遵照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的义务:除另有约定(例如开证申请书中规定开证银行有权删改申请书中的内容以使信用证内容与进口许可证的规定相符)外,开证银行应切实遵照开证申请书中指示的条件,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的的内容和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都必须完整和明确。

(2)合理迅速开立信用证的义务: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交了开证申请书并按银行规定交纳了费用和提供了担保后,银行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表示相反的意思,则可视为银行已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开证指示,并应在合理时间内开出信用证。

如果银行因自己的责任延误开证,银行应负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包括卖方因买方违反合同为理由而解除合同及要求损害赔偿等。

但银行对于由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3)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的义务: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开证银行只有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才能得到开证申请人的补偿。开证银行如违反信用证规定,接受了不合格的单据,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进行补偿。但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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