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银行的法律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3页(821字)

接受开证银行的授权或要求,对其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为保兑银行。

当开证银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其信用证时,该银行并无必须照办的义务。如该银行无意照办,必须尽速将此意旨通知开证银行;如该银行接受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该保兑银行在其保兑责任范围内承担与开证银行同样的责任:(1)保兑银行的责任性质:信用证经保兑后,保兑银行即为主债务人,对受益人负独立的付款责任。保兑银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有必须付款、承兑或议付之责,也不能片面撤销其保兑。一经付款或议付后,不论开证银行拒绝偿付或破产倒闭,都不能向受益人追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当开证银行授权或要求另一银行保兑其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后者已照加保兑,在提交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时,该保兑亦构成该银行(即保兑银行)在开证银行承诺以外一项确定的承诺:如信用证规定为即期付款,则即期付款;如信用证规定为延期付款,则按信用证规定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如信用证规定为承兑,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如信用证规定为议付,议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及/或单据,并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有人无追索权。(2)向开证银行索偿的权利:保兑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后,其所支付的款项、利息及保兑费均可向开证银行索取,开证银行必须偿付。(3)接受受益人所提示的汇票及/或单据,向受益人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义务:信用证经保兑后,受益人应首先向保兑银行提示汇票及/或单据,请求付款、承兑或议付,保兑银行应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4)信用证的修改与保兑:信用证经保兑后,如需修改或撤销,必须得到保兑银行的同意。

保兑银行可将其保兑扩大至修改并在通知该修改时即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银行有权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无迟延地告知开证银行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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