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0页(548字)

它是使关贸总协定临时生效的文件。

1947年10月30日,参予起草、讨论关贸总协定最后文件的23个参加国,在签署总协定最后文件的同时又签署一份名为《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的文件以下简称《议定书》,其目的是使总协定及第一轮关税减让谈判所获得的成果能尽快付诸实施。《议定书》要求23个原始参加国根据《议定书》所规定的时间签署加入议定书,使关贸总协定能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议定书》条文比较简单,全文总共6条,总的精神是:原始缔约方将自1948年1月1日起临时地适用总协定的第一和第三部分,并且在“不与现行立法相抵触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适用”总协定第二部分。《议定书》对总协定条款最初正式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它不仅适用于23个原始缔约方,而且也适用于后来根据加入《议定书》后加入总协定的那些缔约国。

此外《议定书》还对23个原始缔约方签署《议定书》的时间及其生效日期以及退出《议定书》等作了规定。参加谈判的23个参加国中,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加拿大等8国及其领土按《议定书》规定时间,如期签署了《议定书》。当时的中国政府于1948年5月21日以最后文件签字方的身份,签署了《议定书》,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原始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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