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1页(526字)

根据1946年10-11月、1947年1-2月在伦敦和纽约召开的国际贸易组织筹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亦称《哈瓦那宪章》)并制定的关税减让谈判必须遵守的原则规定,于1947年4-10月在日内瓦举行的有参加讨论《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23个国家全部参加的第一轮多边谈判。

(参见“原始缔约方”)。国际贸易组织筹委会为第一轮多边谈判制定的原则主要是:“在有选择、产品对产品,最惠国待遇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经过6个月的谈判,参加方达成了约123项关税减让谈判协议,制定了2份包括关税减让和约束的减让表。

减让表涉及450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影响世界贸易额近100亿美元。

在双边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自动地适用于全体缔约国。这一规则使第一轮关税谈判成为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多边关税减让谈判,使占进口值54%应税商品平均降低税率35%。

这一轮多边关税谈判,在时间上是与关贸总协定最后文件的讨论、制定同步进行的。故习惯上把它作为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国参加了这一轮谈判。

会议期间,中国与美、英、法等19个国家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并达成了关税减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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