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2页(1198字)

又称东京回合或尼克松回合。

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第七次多边贸易谈判,由美国总统尼克松倡议举行。这轮谈判于1973年9月-1979年4月在东京开始于日内瓦结束,历时5年余,比《东京宣言》规定时间延长了3年多。这轮谈判是总协定有史以来范围最广、目标最庞大的贸易谈判安排、除总协定正式成员外还向非正式成员开放。99个国家(地区)派代表参加,其中包括29个非正式成员。

根据《东京宣言》所确定的宗旨与目标,(参见“东京宣言”)这一轮谈判范围包括削减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任何妨碍或破坏工业和农业产品贸易的其他措施,其中包括热带产品及原材料,而不论其是初级的还是已经加工的产品,对多边保障系统的合理性及其作为一种补充措施的可能性进行审查。根据《东京宣言》的要求,组成了所有参加谈判国家(地区)在内的贸易谈判委员会。

其任务是制定并实施详尽的谈判计划,制定恰当的谈判程序并监督谈判的进程。贸易谈判委员会于1974年2月设立了6个特别小组,分别根据《东京回合》中所列具体目标进行技术性谈判。

1975年2月贸易谈判委员会正式建立6个谈判组和一批分支小组开始不同领域的谈判。东京回合的成就主要有:(1)进口关税的总水平又有大幅度降低。世界上九个主要工业化市场国家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由7%下降到4.7%,减让总值相当于关税水平下降35%,涉及3000多亿美元贸易额。(2)制定了限制非关税壁垒的措施。

通过谈判,在海关估价、补贴与反补贴、政府采购、贸易的技术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等方面达成了协议,修订了《反倾销守则》,另外对民用航空器、乳制品和肉等三个具体部门达成了协议。(3)通过《关于差别和更为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参予》和《关于为发展目的所采取的保障措施》二个决定;对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优惠待遇和差别待遇作出了法律规定,包括对最不发达国家采用特别待遇的规定。

(4)检查和改进了总协定的运行机制,通过《关于为国际收支目的所采取的贸易措施宣言》和《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协议》,涉及到:保障本国的对外财政和收支平衡而采用的贸易限制措施的实践和程序以及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及监督等事项。《东京回合》举行了逾5年之久。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政治因素和政府的宪法和立法程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东京回合充满变化,谈谈停停,在变化中寻求新的推动力和新的进展。然而就其规模、范围和复杂性而言,实属空前的多边经济谈判,其内容比以往历次谈判都广泛和丰富,它不仅作出了减少或取消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措施,而且对以后十年的多边贸易体系的形式和国际贸易关系作出了设计,取得较大的成功。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东京回合中发展中国家(地区)第一次在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中占据重要地位,有了一定的发言权,反映了它们在国际事务中已经增长的经济、政治意义及它们参加谈判本身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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