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总协定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8页(504字)

总协定关于申请参加总协定的规定,总协定第32条规定,凡不属于总协定缔约方的政府或代表某个在对外贸易关系和总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务的处理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均可以在这一政府与缔约方全体所议定的条件下、代表它本身或代表这一领土申请加入总协定。

申请加入的方式与条件通常是通过总协定委派的工作组与申请参加方进行谈判达成。谈判中,除关税减让幅度外,还包括申请加入政府贸易政策中的非关税因素即非关税壁垒措施方面的谈判,也就是说,总协定要求申请加入方,使其贸易政策中非关税方面措施与总协定的条款精神相一致。

然而,如果这样做会给这个申请参加方在政治、经济上造成严重困难,它可以寻求缔约方全体对某一贸易政策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作出暂时的或长期的安排。在总协定有关机构审查结束并决定接纳其加入协定后,申请参加方要签订一个反映谈判结果的议定书,这种议定书相当于一个贸易协定,内容包括缔约方全体接受该成员方的各项条件以及该成员方在承担总协定的各项义务时可以采取的灵活程序。

批准一个新成员加入总协定的决议需经缔约方全体2/3多数通过并确认给予其的例外和灵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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