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制度的透明度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2页(485字)

关贸总协定关于缔约各方公布和实施有关对外贸易的法令、条例和行政决议的规定。

透明度是关贸总协定的主要目标之一。透明度原则主要反映在总协定文本第十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之中。该条规定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用的司法裁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也必须公布。

总协定实施这一原则,旨在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为此,总协定要求透明度原则应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贸易法规,各缔约方涉及外贸的法令、条例和行政决定应迅速公布,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透明度原则的例外在第十条中同时有规定,不要求缔约方公布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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