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产品对产品的关税减让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7页(511字)

关税谈判中采用的传统方式。

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八条附加《关税谈判》的第2款(甲)项规定,关税谈判“可以在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第一轮至第五轮的关税谈判,都是以税目产品对产品的减税方式来谈判的。用这种通常称为传统的关税谈判方式,对选择出的产品,先由该项产品的主要供应国提出关税减让的要求,与进口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达成双边协议。

然后,这一成对的当事国将该项产品达成的双边关税减让协议的结果,通过最惠国条款实施于所有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

通过这种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方式,缔约各方不仅可以从其直接参加的双边谈判中获得直接利益,还可以从其他成对的谈判国之间达成的减让中获得间接利益。缔约各方不仅通过最惠国条款获得间接利益,还可通过扩大贸易给其他缔约各国的经济带来进一步的繁荣。

缔约各国在提供减让时,只有在权衡了减让可能带来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后,才能作出与本国经济利益相适应的关税减让。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美国一直坚持要采用“产品对产品”的讨价还价方式来进行关税减让谈判,以便利用其贸易实力向贸易对手要求双边互惠的减让,又不让别的国家作“免费搭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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