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壁垒争端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3页(651字)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就技术标准争端所制定的仲裁解决程序。

仲裁须根据争端各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有关诉诸仲裁的协议都应在仲裁程序实际开始之前通知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其他缔约方根据仲裁协议可参予仲裁程序并遵守仲裁裁决。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在调解失败和接到仲裁请求后可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仲裁调查。专门委员会成立后的20天内应得到明确授权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与争端各方磋商继续谋求和解和提供申诉机会;仔细审议事实和作出仲裁建议。专门委员会最迟应在其第一次正式会议前制定并公布工作进程时间表,并给争端各方留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有关文件。专门委员会自成立到完成最终仲裁报告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4个月,在紧急情况下,应在二个月内完成工作。设有技术专家小组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周期一般也不应超过5个月。专门委员会的报告要包括对争端事实真相的说明和对一个或一些缔约方提出的行动建议或其他裁决意见。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在接到专门委员会报告后便公告报告内容和审议报告的时间。某争端方对专门委员会的报告有异议,须在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开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报告之前1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反对理由。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后,有关争议方应通告履行仲裁决定的意向,如迅速履行有困难则应说明原因并确定合理的履行时间表。如果某个或某些争端缔约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仲裁决定,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可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授权因此而受到损害的其他缔约方对其停止履行该协定的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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