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良好行为守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4页(556字)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为所有技术标准机构在技术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方面的良好行为所制定的守则。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是向各国(地区)开放,而技术标准良好行为守则是向上述协议各缔约方境内的所有的技术标准机构开放。加入或退出该守则的技术标准机构应通过其中央政府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送交通告(区域性技术标准机构可直接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通告),并同时向驻日内瓦的国际标准化组织资料中心送交同样的通告。

加入技术标准良好行为守则的各技术标准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1)如果存在或即将产生国际化的技术标准,应以此作为制定技术标准的基础,只允许基于公共利益目标的例外。(2)积极参予技术标准的国际协调和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

(3)至少每6个月一次在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出版物上公布其工作情况(包括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前所实施的标准、正在拟定的技术标准等)。(4)在采纳新的技术标准前应在上述出版物上公布,并至少应在公布后的60天以后实际执行,在此60天内应充分考虑该守则其他成员的意见。(5)新的技术标准一经采纳应尽快出版。(6)若关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缔约方提出要求,该守则的成员应尽快向其提供一份最新的工作情况报告。(7)对基于技术标准良好行为守则的紧急申诉,有关成员应迅速地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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