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政府的国民待遇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6页(439字)

关贸总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要求用户政府在装船前检验方面对国(地区)内外的同一种商品实施一视同仁待遇的规定。

这项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1)用户政府应确保对来自国(地区)外的进口商品在委托或授权进行装船前检验时所采用的程序和标准、与对在其本国(地区)内销售的本国(地区)生产的同一种商品所要求的检验程序和标准相一致;例如,在要求对同一种商品执行进入市场前的检验时不得造成在检验程序和标准方面对进口商品要求高,而对本国(地区)所生产的商品要求低这一结果。(2)用户政府应确保让所有的装船前检验活动(包括清洁检验报告的签发和未通过检验的通告)均在商品出口方的关境内进行,这意味着检验活动是根据符合该协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指示、并按商品出口方境内的法规进行,用户政府不得随意干涉检验活动和否定所签发的检验结果。

这一规定之所以被列为国民待遇义务,是因为用户政府本国(地区)内所生产的商品在进入市场之前的检验均是在其本国(地区)的关境内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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