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3页(690字)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为发展中国家(地区)在义务承担和权利享受方面所确立的差别性的更优惠待遇。

特别待遇主要有:(1)各缔约方在制定和实施本国(地区)的技术标准、条例和验证程序时应充分考虑发展中缔约方在发展、资金和贸易上的特殊需要,并确定相应的例外,以确保其技术标准、条例和验证程序不会对发展中缔约方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2)即使对某些产品已经制定了国际标准,发展中缔约方仍可按照其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情况制定和实施与其发展需要相一致的、而与国际标准有差异的技术标准、条例和验证程序;各缔约方不应要求发展中缔约方必须把国际标准作为他们制定自己的技术标准制度的基础。(3)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使发展中缔约方积极参予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国际验证制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4)各缔约方应就对发展中国家(地区)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制定适合其要求的国际标准。

(5)各缔约方就技术标准制度的建立向发展中缔约方提供技术性帮助时,其结果不应对发展中缔约方的出口扩大和出口多样化造成不必要的障碍。(6)发展中缔约方受制于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及在发展和贸易上的特殊需要,很可能会妨碍其全面履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各项义务。

因此,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接到请求,经审议后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全部地或部分地免除发展中缔约方对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所应承担履行的义务。(7)在发达缔约方与发展中缔约方因技术标准问题上的分歧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发达缔约方应充分考虑到发展中缔约方所面临的特殊困难。(8)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应定期就发展中缔约方的差别待遇和特殊优惠待遇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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