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1页(524字)

又称反倾销守则。

东京回合通过的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条款的协议。关贸总协定原始文本第六条专门对反倾销问题作了规定。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具有实际效力的、涉及所有商品的反倾销的国际性条款。在实践中它曾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但由于该条款文字比较笼统,随着关税的多次减让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愈益加强,该条款已不能适应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1967年肯尼迪回合中曾制定了一个名为《1967年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它是关贸总协定体系中的单独协议,亦称《国际反倾销法典》。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对该协定进行了修改,使之更趋完整。1979年4月12日通过了《关贸总协定修正的反倾销法典》,即《实施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于1980年1月1日起生效。协议的目的是,对签约方反倾销实践制订统一的规定,以减少各国反倾销法和程序对贸易的阻碍影响。

该协议规定了倾销调查程序,规定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必须同时进行,通常必须在一年之内完成。在审议反倾销措施的申请时,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给予特殊考虑。

如果反倾销税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则应在实施反倾销税前仔细研究该协议提供建设性补救措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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