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守则对产业的定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2页(856字)

《反倾销守则》对产业所作的特别定义。

根据《反倾销守则》第四条规定,在确定损害时,“国内产业”一词一般系指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的总体,或者其产品的合计总量占国内该类产品总产量的大多数的国内生产商。但根据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第8款(a)的规定,有两点例外:1.在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系,或者他们自己就是受指控的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时,产业指其他的生产商。

存在以下情况即为生产商与进出口商有关系:(1)其中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另一方,即当一方合法地或实际上具有对另一方行使限制或指挥的权力时,则视为该方控制了另一方;(2)双方直接或间接地受某第三方的控制;(3)双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第三方。这是因为,上述关系的存在使有关生产商的行为不同于没有这种关系的生产商的行为。2.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生产地域范围可以分成两个或多个具有竞争性的市场,这样每一市场内的生产者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产业,条件是该市场的生产者在该市场出售他们生产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有关产品,并且该市场的需求在实际程度上不是由处在其他地域范围该产品的生产者提供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倾销产品集中地进入该独立市场,以及如果倾销产品正在对该市场内的全部或几乎全部产品的生产商造成损害,则可确定损害是存在的,即使全部国内产业的主要产业没有受到损害。

但应注意的是,当产业被解释为某一地区的生产商时,只能对进入该地区用来最终消费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在进口国的法律不允许以此为由征收反倾销税时,进口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不受限制地征收反倾销税:(1)已给予出口商机会在有关地区停止倾销,或者已给予出口商以机会来根据《反倾销守则》第八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然而没有及时地提供足够的担保;(2)对该地区提供产品的某些特定生产商,不能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第8款(a)的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已达到这样一种整体结合水平,即形成了单一的统一市场,则该整个地区的产业应被视为符合“国内产业”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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