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可指控贴补的特别保障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8页(672字)

旨在消除不可指控的贴补对贸易所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而设立的程序。

《贴补与反贴补协议》针对不可指控的贴补作了特别保障程序的规定,即在执行不可指控的贴补的过程中,某一缔约方指出有关的贴补对其贸易或生产利益造成了长期的和严重的不利影响,该缔约方可提请实施贴补的缔约方进行协商。根据规定,协商应包括:(1)有关不可指控的贴补对要求协商的缔约方国内产业的损害或造成严重歧视的证据。

(2)说明为什么有关的不利影响是长期性的。

长期的和严重的不利影响必须要由在对提请协商的缔约方的贸易和生产所受到的冲击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所得出的确凿证据来证明。

(3)对于所提请的协商,实施有关贴补计划的缔约方应尽可能快地进入协商。协商的目的是澄清有关事实和达成为双方所接受的解决办法。(4)如果协商在自提请日起的60天内没有达成为双方所接受的解决办法,提请协商的缔约方可将有关事项提交给贴补与反贴补措施委员会,并请求批准实施反措施。(5)有关事项提交给贴补与反贴补措施委员会并请求批准实施反措施之后,该委员会应立即对有关事项和长期的严重的不利影响的证据进行审核。

如果该委员会认定有关的不可指控的贴补确实造成了严重的长期性不利影响,委员会便可劝告实施贴补的缔约方调整贴补计划,以便消除不利影响。如果劝告不被接受,委员会可批准要求授权的缔约方实施适当的反措施。

在授权实施反措施时,委员会应对存在的不利影响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审核。委员会不得授权实施明显超过抵消不利影响所需的反措施。

有关事项提交委员会后,委员会必须在120天内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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