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支持、出口信贷和航空器销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6页(243字)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的重要规定之一。

该协议第六条规定,《贴补与反贴补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贸易。但协议强调,从贴补引起损害的角度来看,应力求避免对民用航空器贸易产生不利的影响。

各缔约方还应考虑到在航空部门适用贴补的特殊因素。《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还规定,民用航空器的作价应以补偿全部费用的合理估计值为依据,包括不重复的设计费用,及航空器部件及装置的军用研制而后用于民用航空器生产的可辨认的分摊费用、平均生产费用和财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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