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程序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5页(954字)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为了改进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而达成的协议。

在发动乌拉圭回合的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参加谈判的各国(地区)部长们一致同意将争端解决问题作为一项单独的谈判议题,谈判的目标是要加强和改进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议所达成的日内瓦高级部长会议的协议中,部长们再次强调了要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就改进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达成一项协议。

乌拉圭回合最终达成的争端解决程序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协议的总则规定:总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是为了保障所有缔约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使总协定的现有的有关条款更为严明,这是保证多边贸易体系的安全和可预测性的关键因素;对于按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所提出的申诉作出决定或裁定时,都不得损害任何缔约方的利益或妨碍总协定各项目标的实现。

(2)有关的争端当事方就争端达成了一致解决办法、或接受了缔约方全体的争端解决建议或裁定后,有关的缔约方必须及时通知总协定争端解决委员会,以便为其他缔约方对争端解决的结果发表意见准备好条件。

(3)对于争端解决磋商请求,有关缔约方必须在自收到请求后的10天内作出签复,并在30天内进入磋商和在60天内达成和解办法;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关系到运输途中的易损货物)则必须在10天内进入磋商和在30天内达成和解办法,否则任一争端方均可直接要求组成专家小组或工作组来处理争端。根据总协定第二十二条或二十三条第1款提请的磋商应及时通知总协定争端解决委员会。(4)在争端各当事方都同意的前提下,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邀请第三者(包括总协定总干事)介入、以便安排斡旋或调停程序。如果斡旋或调停程序进入了以60天为期的磋商期,则自提出邀请之日起的60天内不得提出成立专家小组或工作组的要求(所有的争端当事方都认为斡旋或调停已经失败的情况除外)。(5)为使争端得到迅速解决,争端各方可以达成援用总协定快速仲裁程序;仲裁还可以要求第三方的协助,作为第三方介入仲裁的任何缔约方都必须遵守仲裁裁决。(6)在请求成立专家小组的书面报告中应列明受权调查范围,否则专家小组将按标准的授权范围和工作程序行事(参见“专家小组程序”)。

本协议还就“专家小组报告的接受”、“申诉审议”、“争端解决技术援助”等作了十分重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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