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发展有关的投资措施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7页(532字)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就发展中国家因经济发展目标的需要而实施相应的投资措施所制定的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精神是:经济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出于合理的经济发展目标,可以实施某些暂时背离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定的投资措施。但是,发展中国家(地区)在投资措施方面暂时背离关贸总协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实施之前应向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得到认可;(2)以充分的理由说明除此之外,已没有既能达到所定目标、又对贸易损害更小的任何其他措施;(3)保证所采取的背离关贸总协定的投资措施不会对其他缔约方的有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害;(4)提交实施和取消有关暂时背离措施的具体时间表。
对于发展中国家(地区)来说,实施暂时背离关贸总协定的投资措施所基于的经济发展合理目标主要包括:①最有效、最全面地发挥投资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②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机会;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④促进特定地区的经济发展;⑤促进经济多样化;⑥减轻外汇短缺压力,最有效地使用现汇;⑦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⑧促进本国(地区)工业制造能力的提高;⑨增加出口;⑩满足本国(地区)内的需求;⑾提高本国(地区)内的技术水平;⑿促进技术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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