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0页(263字)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作为专利法保护对象,其条件是:(1)首先必须是一产品,如机器、设备、用具或其他器具;(2)必须是一种具备一定的形状或构造或其结合的产品;(3)必须在产业上有直接的实用价值。同发明相比,其创造性水平较低,有人称之为“小发明”。我国对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其申请与审查程序基本上与发明专利的申请审批程序相同。但法律上对实用新型所要求的创造性的标准一般低于对专利发明所要求的标准,受保护的有效期限一般亦短于发明专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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