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无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3页(490字)

被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通过行政审查程序宣告该专利权为无效。

根据我国专利法,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1)已获得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范围。如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不属于专利权的授予范围。(2)取得专利权的人无取得该专利权的权利。

如个人就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单位就非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非完成单位或者非共同完成单位就其他单位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创造发明取得专利权;后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

(3)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或授予专利权所根据的修改过的申请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都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原来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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