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6页(562字)

我国为商标的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及保护商标专用权而颁布的法律。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8章43条。第一章总则(10条),规定了我国商标法的宗旨、目的、任务;商标主管机关;商标专用权和商标注册制度;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商标禁用条款和注册标记等内容。

总则的规定是正确理解《商标法》,开展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和总的依据。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5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的种类和要求。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7条),规定了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核准及注册程序,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4条),规定了商标经核准注册后的专用期限,以及办理商标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的程序。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3条),规定了商标争议的条件、法律程序和争议裁定的效力。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7条),规定了对商标使用进行管理的机关、职权范围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4条),规定了商标专用权适用的范围、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

第八章附则(3条),规定了缴费原则,明确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施行程序,并规定了《商标法》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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