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争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2页(375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发生的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这种争执通常是注册在先的商标针对注册在后、注册期限未满一年的商标的。发生注册商标争议后,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作出裁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进行裁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注册的日期;(2)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必须在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标,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商标争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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