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3页(341字)

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制止。

通常限定违法人在一定日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均可运用限期改正的规定:(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有碍于他人使用或注册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5)使用商标(包括未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情节比较轻微的;(6)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禁用条款的。限期改正是一种轻微的行政处分。

实施这种处分时可以采用决定通知书形式,或者内部的、一定范围内的通报,并可以根据情节做出其他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