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8页(428字)
具体规定人们在创作与使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第一部着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有6章5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着作权;第三章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其主要内容:(1)明确了着作权法的含义、适用范围;(2)明确了着作权人、着作权、作者的含义,并规定了着作权的归属、着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以及权利的限制;(3)规定了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4)规定了图书、报刊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5)规定了当事人履行着作权法的义务、违反着作权法权的法律责任;(6)规定了着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方法,着作权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解决,未订立仲裁条款或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