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3页(597字)

着作权法中对作者利用其作品的专有权利加以限制的规定。

着作权法既保护作者的权利,又规定作者的义务。作者的义务在着作权法中的体现是对其权利的限制。绝大多数国家版权法中权利限制条款,主要是对作者经济权利的限制。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着作权的地域限制。

一国制定的着作权法属于国内法,只在其出版该作品的所在国家和地区内有效,法律规定超过此地域不予保护i(2)时间限制。为防止着作权保护期限无限制的延长,法律规定一段有效时期,超过此时期,法律对着作权所有者的权利不予保护;(3)对作者行使权利的限制,包括:①法律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例如我国着作权法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受着作权法保护;时间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受着作权法保护。②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为了科学、教育目的或为社会慈善事业目的,法律规定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不向作者支付报酬即可使用,只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③法律明确规定在某种情况下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只需按规定支付报酬,尊重作者的其他权利。

④法律规定强制许可的范围。对着作权的限制,目的是为了防止作者权力的绝对化,使作品更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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