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5页(729字)

大多数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项原则版权的所有者按照相应的公约及其所规定的范围,在起源国以外的缔约国内应享有与被要求给予你护的国家的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伯尔尼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下述内容:(1)凡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国家,身为其国民的作者,不论他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都可以在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内享有公约所提供的保护;(2)凡没有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国家的国民,只要其作品的第一版是在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或者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则可以在公约成员国内享有公约提供的保护;(3)虽然不是公约成员国国民,但在某个成员国有经常住所的作者,在版权保护上也以该成员国国民对待;(4)如果电影作品的作者既不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又在任何成员国中无经常住所,其作品又不是首先在任何成员国发行的,只要该电影的制片人的总部或他的经常住所在《伯尔尼公约》的某个成员国中,这个电影作品的作者也可以在一切成员国享有版权保护上的国民待遇;(5)建筑作品及艺术作品的作者只要他的作品建造于某个《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中,或是他的艺术作品构成位于成员国境内的建筑物中的一部分,那么他的作品也可以在一切成员国受到版权保护。《世界版权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简单得多:(1)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2)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本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3)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本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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