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7页(949字)

又称日内瓦公约。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制定的国际版权公约。1952年在瑞士日内瓦签订。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在巴黎进行了修订。到1990年1月为止,共有81个国家参加了这个公约。该公约的日常事务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

会约的主要内容是:(1)确定作品保护的范围和取得保护的条件。公约采用国民待遇原则、非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公约规定:缔约国的国民已经出版或尚未世版的作品,以及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作品,在其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家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出版的作品,只要在该作品首次出版时的每一份复制品上都标有“版权标记”〇C、作者的姓名和出版日期,便在其他缔约国受到保护,无须履行任何登记注册手续。(2)确定了受保护客体。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对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绘画、平面雕刻、主体雕刻作品给予有效保护。

各成员国可在此基础上自行扩大保护范围。(3)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应至少包括: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翻译权(1971年修订本)。

(4)规定了保护期限。受公约保护的一般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其保护期限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如果从作品发表之日起计算期限,不得少于25年(含首次出版日)。对于摄影作品或实用美术作品,各国规定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

(5)关于翻译他人作品的规定。翻译出版受公约保护的作品,必须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同意。

但是,如果某一作品首次出版7年后,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自己没有、也未授权他人将该作品的某缔约国通用语文翻译出版,该缔约国的国民在支付一定报酬,经过一定手续之后,可以从本国主管当局处领取非独占性的强制许可证,将该作品翻译成本国通用语文出版,在国内发行。这种许可证不得转让第三人。(6)关于复制他人作品的规定。公约规定,受其保护的作品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但是,对发展中国家有例外规定。

例如,允许申请颁发复制出版外国作品的“强制许可证”等。(7)关于保留及解决争议问题。

公约规定缔约国对公约不得有任何保留。缔约国间发生争执,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协商解决不了,则提交国际法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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