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的评价政策指导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2页(392字)

菲律宾工业部下属的技术转让局管理技术转让合同的行动准则,制订于1977年。

该原则主要包含下述内容:(1)引进有关的技术或工业产权必须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2)合同中不准许包含限制性贸易条款。有10种情况属于这种条款;合同期满后限制受方使用任何技术的条款;合同中的工业产权保护期过后或中途失效后,仍要受方支付使用费的条款;限制受方取得供方所改进的有关技术的条款;要求受方将自己的改进成果无偿反馈给供方的条款;禁止受方对供方的专利权提出争议的条款;禁止非独占许可证的受方使用其他人的有竞争性的技术的条款;搭卖条款;直接或间接限制受方产品出口的条款;限制受方产量、产品销售价格的条款;限制受方的研究和改进活动的条款。(3)合同的使用费必须合理。

(4)合同必须适用菲律宾法律。(5)合同期一般不超过5年。

如需续约,必须经过申请、批准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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