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5页(1634字)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制定的调整国际技术贸易活动的法律规范。

1975年,联合国贸发会召开第七次特别会议时,由一些国家的代表提议起草。1981年4月,贸发会第十七届全体大会第四次会议确定最后一份草案。

这份草案代表了三个集团的不同意见。

这三个集团分别是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77国集团、西方发达国家组成的B集团及东欧一些国家和蒙古组成的D集团。所以这个行动守则,是反映了国际技术转让现状及各国的分歧。它由一个序言和十章组成。

主要内容有:(1)目的。序言明确指出该法的目的是促进国际技术转让活动,加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技术力量,以便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2)适用范围。第一章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国际技术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

就国际技术转让的客体来说,行动守则适用于一切作为技术存在的生产方式、服务方法的转让活动,但不适用于货物的买卖或租赁;对于包含货物买卖的“交钥匙合同”,也适用其中的设备功能、工程指标等技术因素。同时也包括专利,一切专有技术及和技术有关的商标、商号。

(3)作用和原则。第二章规定的作用是禁止限制性贸易作法,增强双方及双方政府间的信任,推动国际技术贸易的开展。国际技术转让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私人企业的技术转让责任和双方所在国政府的责任区分原则;供方和受方的互利原则;保证发展中国家有不断获得先进技术的原则;保护工业产权原则;订立合同自由原则。(4)各国应采取司法或行政措施来促进国际技术转让活动,规定在第三章。

(5)各国一致同意禁用的限制性贸易条款。第四章规定有:限制受方从事以下行为,从事与供方技术相同的、或可能有竞争性的技术的研究或产品的生产,从其他供方那里获得与原供方有竞争可能的技术;限制受方的销售行为,要求受方在供方的工业产权保护期届满后,仍旧为他们支付使用费。

(6)各国基本同意禁用的限制性贸易条款。第四章规定有;供方为受方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固定价格的条款;搭卖条款;限制受方研究和发展技术的条款;限制受方雇用本地人员的条款;限制受方因地制宜地使用供方所提供的技术的条款;限制受方作广告或为推销产品而作其他宣传的条款;独占性反馈条款。

(7)各国有分歧的禁用条款。

77国集团和D集团认为下列条款也归入限制性贸易条款,但B集团反对。

它们是:限制受方的产量及经营范围的条款;对受方的产品进行受方所不能接受的质量控制的条款;要求受方必须使用某种商标的条款;要求受方允许供方参与其企业管理的条款;将技术转让合同期定得过长的条款;限制受方引进技术之后自由使用的条款。(8)当事人的义务。

第五章规定有:国际技术转让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公平贸易的国际惯例;合同的条件都应当合理;供方有义务向受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必要的技术信息,向受方说明有关技术对环境、安全、人体健康的影响;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合乎合同的规定;供方必须担保受方采用其技术,不会导致对第三方工业产权的侵犯;受方有义务向供方说明本国的实施条件次及本国的有关法律;受方有义务按时支付使用费;受方有义务为供方的秘密技术资料保密;受方如果使用供方商标,则有义务保证产品质量不低于供方的同类产品。(9)给发展中国家以特殊待遇的规定。第六章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第一,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价格合理的技术。第二,发达国家应根据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提供专家及技术服务。

第三,发达国家应根据本国的法规与政策,提高发展中国家某些企业的技术能力。(10)关于各国间的技术信息交流,解决合同中不合理条款方式的交流;技术转让立法情况的交流等,规定在第七章。(11)关于建立技术转让国际机构,规定在第八章。(12)适用法律及争端的解决,规定在第九章。

但各国对这章内容分歧很大。在草案中并未形成书面意见。只是在这个守则的附件四中,有一份贸发会执行主席为这一章的内容提出的参考性意见。关于行动守则的第十章至今只有其他条款的标题,没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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