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6页(795字)

广东省等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的规范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有偿引进技术的法律规定。

1984年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5条。其主要内容是:(1)订立合同的原则。要求技术引进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合同时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2)适用范围。

适用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从华侨、港澳同胞、台胞或其企业有偿引进技术。(3)引进技术的范围。

必须具有适用的、先进的、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其范围包括:已取得有效专利权的技术;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技术诀窍。对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经有关部门证明和批准,可以享有特别优惠待遇。(4)采用的方式。

技术引进可以采用:供方提供技术或提供专用设备及其技术,与受方合作经营;许可证贸易补偿贸易;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以技术作投资股本。(5)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机构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文件以及审批手续。(6)合同内容。主要条款包括:技术内容和范围;商标使用;实施计划;技术保证、验收和保密;双方对改进技术的权利和义务;酬金计算和支付方法;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合同不得订有使任何一方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或显失公平的条款。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要求延长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6个月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合同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未实施的,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在履行合同期间,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7)股本比例。供方以技术作投资股本与受方合资经营的,其技术股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同时应以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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