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9页(422字)

在商品贸易或技术贸易中卖方强迫买方接受不愿要的商品、技术或服务,作为出售特定商品或转让特定技术的条件。

搭售是技术转让交易中最常见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它对技术引进方和引进方国家造成不应有损失,影响到本国的市场和生产的发展,在发展中国家一般都不允许在合同、协议中订有搭售条款。按发达国家的反托拉斯法,作为一般原则,搭售属于本身违法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但是,有的国家对某些搭售条件也是允许的,例如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在下述情况下,搭售不认为是限制性商业行为:(1)要求搭卖的零部件或其他货物也属工业产权保护的;(2)确实是技术上的原因必须购买的;(3)由于搭卖的零部件和其他货物可以免收技术转让费,且以三年为期;(4)某些特殊产品,技术引进方不生产,并比从其他地方购买更便宜或一样价格的。

根据我国的技术和贸易相结合的政策和有关法律,对于合同中的搭售条款,除非经过特殊批准,一般不应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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