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一致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0页(448字)

企业间的一种协调形式。

它虽未达成正式协议,然而在实践中有关企业却有意识地以实际合作来代替竞争的危险。联合一致行为是罗条约第85条第1款所列举的三种在一定条件下应予以禁止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之一,欧洲法院在着名的涉及企业联合一致行为的“染料案”中作出上述定义。参与该项行为的企业间并未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它们通过其主管人员(如执行董事、总裁或经理)的口头或其他方式达成某种默契,它对有关企业均有类似合同、甚至比合同更强的约束力。

作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联合一致行为,通常跟“目标价格”相联系,即所有参与该项联合一致行为的企业在同一时间内将某种产品按同一幅度提价,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欧共体委员会在处理“染料案”时所确立的方法,若某种产品的市场价格有规律的上涨发生在相互竞争的公司交换市场信息、召集会议之后,即使不存在书面协议,一般即可推断这些公司参与了违反罗马条约第85条第1款的联合一致行为。以此种方法来处理案件,可以克服许多取证和判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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