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2页(454字)

又称利益平衡理论。

美国法院在涉外的反托拉斯案件中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在涉外反托拉斯案件中,判定美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必须考虑三方面因素:首先,该项行为是否对美国的对外贸易产生某些后果;其次,限制美国对外贸易的行为的种类及其重要性是否属于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范畴;第三,根据国际礼让和公平性,对所指控的限制性行为是否应主张美国的域外管辖权。该项原则是在1976年的“延伯雷木材公司诉美洲银行案”(一般称之为“廷伯雷案”)得到确立的。就利益平衡原则而言,其基点仍然是效果原则,不过与此同时还得有所限制,得通融外国的利益,得考虑美国的利益是否重要到足以公正地行使域外管辖权。

为此,法院就得权衡美国的利益和外国的利益。“廷伯雷案”确立了美国法院在反托拉斯案件管辖权方面的利益平衡原则,表明了美国在此领域的又一次重大转折。尽管在实践中美国法院在权衡利益时总是企图证明美国利益高于一切,但仅就法院审案时被迫考虑外国利益这一点,足以说明过去所采用的绝对的效果原则已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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