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专营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5页(404字)

专门从事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专营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具体业务。其主要职责为:(1)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驻外代表机构,执行总公司交付的任务。(2)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的方式,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3)有权获得由外国合作者在执行石油合同中向其提供的有关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4)有权获得外国合作者为执行石油合同,按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当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按照规定得到补偿后,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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