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3页(315字)

又称服务性租赁。

在融资性租赁的基础上,规定出租人还需提供各种附加服务,如登记、购货、保险、维修等等的一种租赁形式,是融资性租赁的派生形式之一。其租赁费用高于金融租赁而低于经营性租赁。

主要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租赁的客体一般为需要经常检查和维修的物品,以车辆为主;(2)租期较经营性租赁的租期长,通常为两年以上;(3)租赁双方当事人一般不得中途解除合同;(4)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并承担设备过时的风险;(5)出租人收取的租金一般等于融资性租赁的租金加上各种服务费用之和;(6)由租赁公司汇集各方面的专家,负责承租方的维修、保养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办理租赁资产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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