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继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0页(331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死亡后,其亲属可以继承的土地使用权。

原土地使用者(即死亡业主)留有有效遗嘱的,继承开始后按遗嘱办理;留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原土地使用者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土地使用权分割继承的,应经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分割手续。不适于分割的,可按继承人共有权益办理。

土地使用权继承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应由继承人继续履行,并由继承人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应由省、市级公证处公证,但经法院判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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