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出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4页(362字)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将经过某种程度开发的土地或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设施卖给第三人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出售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成交。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出售。土地使用权出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进行,境外出售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境外转让的规定办理。出售和买受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缴纳契税和登记费。

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出售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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