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4页(537字)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主要为:(1)申请。由原受让人向出让人提出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请求;(2)批准(或同意)。由出让人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和出让合同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或同意。但一些省市并未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的程序,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即可自行决定转让,而不必经出让人的允许;(3)签约。

土地使用权原受让人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确定新的受让人后与之订立转让合同;(4)公证和认证。《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也可以在中国境外进行。但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和地区除外。转让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应取得所在国或地区的公证、外交机构的认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商务代表处认证。

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应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或经有管辖权的其他公证处公证”;(5)登记。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都必须进行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