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交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4页(183字)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之间互相交换各自具有使用权的土地。

政府与单位、个人之间的交换常有强制性。通常按对等条件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换,当被交换单位或个人受到损失的,政府将进行补偿,并由政府办理交换的法律手续。单位、个人之间土地使用权交换应基于互利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由交换双方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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