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7页(454字)

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支付约定的租金,并于约定期限届满或终止租约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法律行为。

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租赁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地块上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应包括:(1)租赁双方的姓名、国籍、地址和身份;(2)房屋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3)房屋的使用性质;(4)房屋租金和支付方式;(5)出租房屋的使用、维修内容;(6)违约责任;(7)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及时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凡已租出的房屋,出租人不得违反原租赁合同,重复出租、出售已租出的房屋,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承租人的租赁权利不受影响。

购房人和原承租人应当依照原租赁合同,另行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出售已租出的房屋,除租赁合同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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