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7页(928字)

房地产登记部门根据国家法律,依法定程序,对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因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继承等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的确认与注册。

上海、深圳等地方政府对此都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1)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协调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产管理局的相关登记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以下各类登记事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继承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租赁。(2)房地产登记的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活动中的受让人;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继承人;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租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承租人;其他相关活动的利益关系人。(3)房地产登记的文件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变更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下同)的出售、交换合同;土地使用权赠与、继承的证明;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及注销抵押文件;出让合同期满时,注销合同的文件;士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其他有关文件,包括相关的债务契约,房屋预售、出售、租赁等房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文件,建筑物的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等;与上述各项相关的法院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登记责任人认为需要登记而市房地产登记处准予登记的其他文件。

(4)房地产登记的期限是,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活动中的各项文件,必须在文件生效日起30天内登记;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活动中的各项文件,必须在文件生效日起60天内登记。(5)房地产登记的程序是,登记责任人或代理人应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填交登记申请书,并提交应登记文件的副本或影印件,同时交验应登记文件的原件;市房地产登记处验阅后开具收件收据,将应登记文件登记在案,并在登记文件上加盖登记印鉴;登记责任人或代理人在送入登记申请书及交验文件10天后,可到市房地产登记处领取盖有登记印鉴的文件原件。凡在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事项,按规定缴付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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