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发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1页(649字)

设立公司并使之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由公司的发起人来完成。

发起人即是筹备设立公司、制定并签署公司章程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发起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必须在法律上享有充分的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法人不能充当发起人。

属于国家机构的党务、行政和军事机关不宜发起公司。发起人有一个法定的最低限额,一般为5至7人。

公司的发起一般有下列步骤:(1)进行各项可行性研究。(2)订立章程。

制定公司章程是发起公司的出发点。章程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规定公司的内外部关系,是公司机构行动的基本准则。(3)确定股东。由发起人通过募股程序来确定股东,股东人数、姓名、出资额、认购股票等事项均要记载于公司正式文件中。

(4)确定出资。发起人按所领的股份缴纳股款。缴纳股款的标的必须是财产,一般是现金,也可以是物,以现金出资为原则,以现物出资为例外,但不得是劳务、信用等。以现物缴纳股款,要对现物评定价格,有市场价的以市场价评定,无市场价的则由公正的有关机关或专家评定。(5)设置机关。发起人要负责组织公司机关,一般有议事机关、执行机关,如董事会或经理会,并选任或推举董事长或总经理,其选任方法一般采取累积投票制。

(6)办理登记。董事和监事在就任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设立登记。

除了成立全国性公司外,董事会应由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各项文件认为合格后,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至此,发起设立程序全部完成,公司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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