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1页(492字)

公司根据法律所赋予的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定公司各方原则的必备的重要法律文件。

西方国家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由发起人亲自或委托律师起草,并须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然后再递交主管公司的政府部门审核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或补充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拥有公司资本总额一半以上股东的赞成票或全体股东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方可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一经批准,政府既有依法保证其实施的义务,也有监督检查其实施的权利,章程就成为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必须与公司法规定的内容相一致,它记载的内容可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注意记载事项。

按我国法律,公司章程应具备以下内容:(1)公司的名称和地址,(2)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8)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利润分配办法,(11)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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