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2页(337字)

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分常会(即定期股东会)和临时会。股东会一般由公司的董事会召集,公司的监察人和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召开,董事长是股东会主持人。股东会召开前若干天,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将会议议程、日期、地点并登记方式予以公告通知各股东。股东在大会上的表决权取决于普通股股东拥有股份的数额,其投票表决权与股份数额成正比。股东会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和利益要求的主要场所和工具。股东会对外并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一般情况下股东会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1)选任和解任董事;(2)修改公司章程;(3)公司资本的增减及红利的分配;(4)审查营业报告和年度计划;(5)决定公司的合并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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