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6页(445字)

跨国公司总公司为了扩大生产和销售而在国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这种机构仅仅是总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它本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即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具有总公司的国籍,由总公司对其行为直接负责。分公司有以下主要法律特点:(1)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2)其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一般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其委托进行业务活动;(3)全部资产属于总公司,而总公司则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分公司在东道国被视为外国公司,因此在创办手续上比较简单,一般只要经过登记程序及办理正式授权书,即可取得营业许可执照。

很多国家对外商在当地的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加以限制,最基本的限制在于两个方面:(1)不准外国分公司从事生产制造业;(2)对分公司的金融管制较严,例如,有些国家不允许分公司的业务盈余汇出东道国,只能将其转为营运资金,用以扩大事业规模。因此,跨国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分公司大多从事进出门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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